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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1 05:09:34
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很多单位都未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签订,同时要求单位***入职满一个月起至签订合同当日的双倍工资。若是员工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员工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争议,可代理劳资争议、社会***争议等,期待与您合作
张某于2010年5月1日进入XX公司处工作,任技术工程师一职,入职后,XX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并拖欠了6个月工资,公司不发工资,张某不得不离开XX公司,离职时,张某向XX公司索要工资,但XX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予发放,并表示尽快补足其工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西安不发工资,并提出了多项请求。
1、***拖欠张某2011年10月、11月、12月及2012年1月、2月、3月份的工资共计360000元;
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000元;
3、补缴张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社会***。
XX公司经通知没有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张某诉称于2010年5月1日入职XX公司从技术检测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试用期为三个月。同时约定张某试用期工资4800元,转正后工资6000元。张某工资通过转账***,根据张某提交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XX公司并未发放张某2011年10月、11月、12月及2012年1月、2月、3月份的工资,但在职期间的社会***已经正常缴纳。张某于2012年3月25日离职。庭审中,张某主张其因XX公司拖欠工资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劳动报酬。XX公司未***张某2011年10月、11月、12月及2012年1月、2月、3月份的工资工资,其理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XX公司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XX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可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没钱不发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张某工作期间,XX公司未按时足额***张某劳动报酬,故XX公司理应依法***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带薪休年假是员工权利,入职满一年一上的,可享受带薪休年假5天,随着工龄的增长相应的年假时间也需增加。而有的单位因员工没有提出休年假申请,故而单位便没有安排员工休年假,也没有给与相应补偿。
根据规定单位应考虑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并结合员工意愿,安排员工休年假,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如因单位原因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单位应***员工3倍工资。那么如因员工原因未安排休年假时,该如何处理呢?
我国***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企业不发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只***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及时因为员工原因未休年假,单位也因***其工资,而不能视为员工放弃了年假权利。陕西威能律所***处理劳动***,期待与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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