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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税法-威能律师事务所(查看)

发布时间:2020-06-11 03: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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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消费型***。

(2)收入型***。

(3)生产型***。

我国目前主要是消费型***。***的特点表现在:税不重征、道道征税、税负公平、价外计征。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公司律师,为您处理公司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期待与您合作。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清suan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税法,作为***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企业所得税法,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者以个人独资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所得额;合伙企业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者的应***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团队,提供优质的***服务,擅长企业挂牌、企业***顾问服务,各类su讼代理,期待与您的合作。


实践中常常发生开具***专用票后,双方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规定,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应将原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会计处理,税法,而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票;收到“证明单”后,两税法,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票。红字***专用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票后,应将红字***专用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或少***的,属于偷税行为。

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团队,提供优质的***服务,擅长企业挂牌、企业***顾问服务,各类su讼代理,期待与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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