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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理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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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02:00:36
我国***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因预告解除或裁员与之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若女员工不知自己已经怀孕,在自动离职后是否可要求***劳动关系?在女职工看来,自己不知已经怀孕,如果已经怀孕就不会辞职,自己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达成的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故而,女职工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劳动关系。
但是,事实上,女职工的要求是得不到支持的。根据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劳动人事争议,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女职工自动申请离职,表明其对其行为的后果是明知的,不存在重大误解。其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不存在可***的事由。若单位愿意,可重新建立新的来的关系。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期待与您合作。
某砖厂与曾某签订《承揽协议》一份,约定由曾某承揽加工某制砖厂成品砖,制砖厂按照曾某每月生产的成品砖数量***报酬,并约定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责任由曾某自行承担。杨某经人介绍与该砖厂建立劳动关系。砖厂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劳动合同争议,而是由曾某安排工作任务,并发放劳动报酬。2016年5月13日杨某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制砖厂否认杨某为该厂职工,辩称杨某为曾某雇佣的工人。杨某申请仲裁确认该砖厂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判结果:杨某与砖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砖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杨某从事的劳动系砖厂的主营业务,其居住在厂方宿舍,按照厂方要求的作息时间提供劳动,劳动争议,遵守厂方的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要求,并通过曾某收取劳动报酬。杨某虽未与某制砖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应当认定杨某与某制砖厂存在劳动关系。
1、单位和我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什么意思?
试用期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的期限是多长?
试用期的期限因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而存在差异,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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